扬子新材索赔仅剩十余天,已有胜诉先例还可加入
关于扬子新材证券虚假陈述维权案件的时间限制即将到期,受影响投资者应抓紧行动,根据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的提示,依据一审判决,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12月29日前主张权利。
已有胜诉先例可借鉴
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已代理多起类似案件,取得了显著成效,刘鹏律师成功代理投资者诉扬子新材(维权)证券虚假陈述纠纷,取得了胜诉判决,这些案件依据"同案同判"原则,胜诉概率极高,索赔范围涵盖投资差额损失、印花税及佣金损失等多项内容。

时效紧迫,需及时行动
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,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通常有三年时效,自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,本案时效即将到期,距今仅剩十余天,权利无需沉睡,及时主张方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法律依据明确,维权途径清晰
中国证监会历来秉持"零容忍"原则,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在此背景下,受损投资者应积极采取行动,维护自身权益,选择专业律师是维权成功的关键,刘鹏律师作为证券维权领域的资深律师,经验丰富,胜诉率高,为投资者提供高效、稳妥的维权服务。
立即行动,争取最大权益
时间有限,权利难得,受损投资者应立即联系专业律师,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选择专业律师,确保维权成功,实现最大化损失赔偿。
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
专注证券维权19年,成功维权300余家上市公司,胜诉率99.2%,案件在办14000余起,为投资者提供专业、可靠的维权服务。